第406章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2/2)
“审判长,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
秦牧提出的这条思路,完全没问题。
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还真不一定能晋级。
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
“大家先别急,柳州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不可能像第一轮那样被秦牧压着打。”
才选择走关系贿赂。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
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向赵六施压,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便不属于任何犯罪。
“……”
如果这个辩护思路是秦牧苦思冥想了几天才找到的,他还能接受。
秦牧提出的这个辩护思路虽然很冷门,但柳州的律师可是有五个!
不可能没有还手之力。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
是否晋级第三轮,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
秦牧对晋城的贡献,所有人都有目共睹。
“现在说谁胜谁负,还为时过早。”
以他对刑法的了解……
并且强调道:“我方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是性质恶劣。”
只要不在自己的法定职权之内的事情,都可以插手帮忙。
无奈之下。
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
刑法同样如此。
“……”
才搞明白秦牧所说。
论坛里。
……
模拟法庭里。
可是……
目前来看。
“应该……或许能赢。”
“这里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借此施压……”
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
“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
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
“又学到了一点,事实职权和法定职权,收钱办事居然不构成犯罪?”
就拿受贿罪而言,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
无意识开辟了先河。
可秦牧提出的这个思路……
“那意思是……小秦这次又赢了?”
旁边几个老人见状,忍不住追问了起来。
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向赵六索要10万元,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
“……”
他还处于懵逼状态呢。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
学法联盟论坛。
虽然听起来很离谱,但从刑法上来说,处处有理。
秦牧便将案件重新梳理了一遍,将王五和张三给摘出来了。
脑洞大开的网友们从这个案件里发现了一个很无奈的社会现象。
让人心力交瘁。
“卧槽?
他是怎么找到这个思路的?
那岂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明目张胆的收钱?”
回荡在了模拟法庭上空。
有好事者甚至将第二轮庭审的案件内容发布到了论坛里,组织大家一起分析。
同理。
众人讨论的话题再次发生了偏离。
“因此……”
“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
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
那就是……
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只要谋取了利益,便属于犯罪。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谋取正当利益,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原来收钱办事,也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
而在刑法中。
有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如果损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为,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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