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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6章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2/2)

“审判长,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张三给王五送钱的相关证据,在王五的家中查证了带编号的十万元整。”

秦牧提出的这条思路,完全没问题。

如果秦牧后面表现的不好,还真不一定能晋级。

文明城市可不是随便一个地方就能评上的。

“大家先别急,柳州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不可能像第一轮那样被秦牧压着打。”

才选择走关系贿赂。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正面形象。

但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向赵六施压,要求赵六归还欠他的10万元,便不属于任何犯罪。

“……”

如果这个辩护思路是秦牧苦思冥想了几天才找到的,他还能接受。

秦牧提出的这个辩护思路虽然很冷门,但柳州的律师可是有五个!

不可能没有还手之力。

对着秦牧疯狂炮轰。

是否晋级第三轮,是以双方表现分来定的。

秦牧对晋城的贡献,所有人都有目共睹。

“现在说谁胜谁负,还为时过早。”

以他对刑法的了解……

并且强调道:“我方认为,张三、李四、王五和赵六的行为都触犯了相关法律,王五和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是性质恶劣。”

只要不在自己的法定职权之内的事情,都可以插手帮忙。

无奈之下。

半天没弄明白咋回事。

刑法同样如此。

“……”

才搞明白秦牧所说。

论坛里。

……

模拟法庭里。

可是……

目前来看。

“应该……或许能赢。”

“这里是李四的口供,已承认是赵六给他打了电话,借此施压……”

这个东西着实有点绕。

“这里是我方搜集到的赵六收钱的证据。”

建议秦牧多云游一下。

“又学到了一点,事实职权和法定职权,收钱办事居然不构成犯罪?”

就拿受贿罪而言,保护的是国家的权威性,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面形象。

无意识开辟了先河。

可秦牧提出的这个思路……

“那意思是……小秦这次又赢了?”

旁边几个老人见状,忍不住追问了起来。

王五如果利用自己的事实职权,向赵六索要10万元,那就属于敲诈勒索罪。

“……”

他还处于懵逼状态呢。

目的和动机都极其不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选择了打电话给赵六。

学法联盟论坛。

虽然听起来很离谱,但从刑法上来说,处处有理。

秦牧便将案件重新梳理了一遍,将王五和张三给摘出来了。

脑洞大开的网友们从这个案件里发现了一个很无奈的社会现象。

让人心力交瘁。

“卧槽?

他是怎么找到这个思路的?

那岂不是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明目张胆的收钱?”

回荡在了模拟法庭上空。

有好事者甚至将第二轮庭审的案件内容发布到了论坛里,组织大家一起分析。

同理。

众人讨论的话题再次发生了偏离。

“因此……”

“你们也太丧心病狂了吧?

这是把up当成净化社会风气的工具人了?”

那就是……

如果行使法定职权的话,只要谋取了利益,便属于犯罪。

提出了一个新的角度,那就是法益。

谋取正当利益,是不会构成犯罪的。

原来收钱办事,也是可以不构成犯罪的。

而在刑法中。

有个著名的理论,那就是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

如果损害了法益,便可以以此入罪。

王五的行为,切切实实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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