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易数(卷一)(5/11)
五字为五行。
以二字为上卦,三字为下卦。
六字为六爻之集。
平分上下为卦。
七字为齐七政。
以三字为上卦,四字为下卦。
八字为八卦定位。
平分上下为卦。
九字为九畴之义。
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
十字为成数。
平分上下为卦。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皆可起卦。
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止用字数。
如字数均平,则以半为上卦,半为下卦。
又合二卦总数取爻。
丈尺占
丈尺之物,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
合丈尺之数取爻。
寸数不用。
为人占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
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身,或取诸物,或因其服色,触其外物,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又听其语声音,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
语多,则但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
余句不用。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
取诸其身者,如头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取诸其物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触其外物者,起卦之时见水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
书写来意者。
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自己占
凡自己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触之外物,皆可起卦。
以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
占动物
凡占动物之动,不可起卦。
如见一物,则就以此物为上卦,物来之方位为下卦。
合物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物,如后天占牛鸣鸡叫之类。
又凡牛马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
又可置买此物,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占静物
凡占静物,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
若至屋宅、树本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
至于器物,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
余则无故不占。
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
牡丹,则见有问而占。
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象数易理篇之二
物卦起例(端法后天起卦)
后天端法:以物为上卦,方位为下卦,合物卦之数与方位卦数加时数以取动爻。
八卦万物属类(并为上卦)
乾:天、父、老人、官贵、头、骨、马、金宝、珠玉、水果、圆物、冠、镜、刚物、大赤色、水寒。
坤:地、母、老妇、土、牛、金、布帛、文章、辇、方物、柄、黄色、瓦器、腹、裳、黑色、黍稷、书、米、谷。
震:雷、长男、足、发、龙、百虫、蹄、竹、萑苇、马鸣、母足、颡、稼、乐器之类、草木、青碧绿色、树、木核、柴、蛇。
巽:风、长女、僧尼、鸡、股、百禽、百草、臼、香气、臭、绳、眼、羽毛、帆、扇、枝叶之类、仙道工匠、直物、工巧之器。
青碧绿色。
坎:水、雨、雪、工、豕、中男、沟渎、弓轮、耳、血、月、盗、宫律、栋、丛棘、狐、蒺藜、桎梏、水族、鱼、盐、酒、醢、有核之物、黑色。
离:火、雉、日、目、电、霓霞、中女、甲胄、兵、文书、槁木、炉、兽、鳄龟蟹蚌、凡有壳之物、红赤紫色、花纹人、干燥物。
亦色。
艮:山、土、少男、童子、狗、手指、径路、门阙、果、瓜、阉寺、鼠、虎、狐、黔喙之属、木生之物、藤生之物、爪、鼻。
黄色。
兑:泽、少女、巫、舌、妾、肺、羊、毁折之物、带口之器、属金者、废缺之物、奴仆、婢。
白色。
八卦方位图
离南坎北,震东兑西,人则介乎其中。
观梅占(年月日时占例)
辰年十二月十七日申时,康节先生偶观梅,见二雀争枝坠地。
先生曰:“不动不占,不因事不占。
今二雀争枝坠地,怪也。”因占之,辰年五数,十二月十二数,十七日十七数,共三十四数,除四八三十二,余二,属兑,为上卦,加申时九数,总得四十三数,五八除四十,余得三数,为离,作下卦。
又上下总四十三数,以六除,六七四十二,余一为动爻,是为泽火革。
初爻变咸,互见乾巽。
断之曰:“详此卦,明晚当有女子折花,园丁不知而逐之,女子失惊坠地,逐伤其股。
右兑金为体,离火克之。
互中巽木,复三起离火,则克体之卦气盛。
兑为少女,因知女子之被伤,而互中巽木,又逢乾金兑金克之,则巽木被伤,而巽为股,故有伤股之应。
幸变为艮土,兑金得生,知女子但被伤,而不至凶危也。
牡丹占
巳年三月十六日卯时,先生与客往司马公家共观牡丹。
时值花开甚盛,客曰:“花盛开如此,亦有数乎?”先生曰:“莫不有数。
且因问而可占矣。
“逐占之。
以巳年六数,三月三数,十六日十六数,总得二十五数,除三八二十四数,余一数为乾,为上卦。
卯时四数,共得二十九数,又除三八二十四数,余五为巽卦,作下卦,得天风诟。
又以总计二十九数,以六除之,四六二十四,得五爻动,变鼎卦,互见重乾。
逐与客曰:”怪哉,此花明日午时,当为马所践毁。”众客愕然不信,次日午时,果有贵官观牡丹,二马相啮,群至花间驰骤,花尽之践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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