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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回首月中看(1/2)

军功制度的问题,在春秋战国的时候,最普遍存在”世卿世禄”制度。

国家在选拔人才,包括军事将领时,实行”亲亲尊尊”路线,主要在奴隶主贵族中选取。

平日村社各级首领,战时也就是各级军官。

战场上军功一录于村社首领名下,普通士兵无论在战争中立下多大功劳都被看作是因村社土地关系而产生的义务,军功不会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



卿是大夫一种,是“封建阶级”(可以理解为封建阶差,阶级这个词已经是鹊占鸠巢。)的一种。

晏子说“唯卿为大夫“。

卿是高级的大夫,在《周礼》中只安排了六个卿的位置。

如果卿位世袭那就会出现很多卿,所以卿必定不世袭。

但是作为大夫的爵位却是世袭的。

张荫麟《中国史纲》“大夫的地位是世袭的,卿的地位却照例不是世袭的,虽然也有累世为卿的巨室。

卿凸显于大夫是因为只有卿才可以执政,金文有卿事寮,左传有卿士。

《周礼》的六卿,都说明执政要具有卿的身份的必要性。

古代大约是贵族分权制,国君需要与贵族共同执掌权力,所以才会出现卿的设置。

在出掌政权之前,通过册命的方式,提高大夫的地位,使之高于一般的大夫,从而可以体制上与封建的等级合拍。

卿不世袭,但是如果为卿,一般可以拥有采邑,而这个采邑是世袭的。

世卿是春秋特有的想象,比如鲁之三桓,晋之六卿,都是大家累世为卿,这是因为王纲解钮,权力下移,执政的卿把持政权才出现的情况,是春秋的乱制,不是常有的现象。

所以不存在世卿制度,只有世卿现象。

到了春秋末期,各国变法不断,而其中以魏国变法最早,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不再以”亲、故”而以”功劳”作为赏赐的标准,实际上已经具有了军功爵制的性质。

吴起在楚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然后用所收减的爵禄”以奉选练之士”,也具有军功爵制的特点。

秦是推行军功爵制最彻底的国家,秦的军功爵制最典型,对当时和后世的影响也最大。

秦的军功爵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这就是说凡立有军功者,不问出身门第、阶级和阶层,都可以享受爵禄。

军功是接受爵禄赏赐的最必要条件。

其二,”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

这是取消宗室贵族所享有的世袭特权,他们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仅凭血缘关系,即”属籍”,就可以获得高官厚禄和爵位封邑。

这项规定,造成了战国时”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的时代特点。

军功爵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显示了勃勃生机。

在变法运动的推动下,赵、燕、韩、齐等国也实行了新的任官制度。

如:赵孝成王依据赵襄子时代”功大者身尊”的法规,下令对降赵的韩上党守冯亭等“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

在燕国,实行了”公子无功不当封”。

乐毅破齐有功后,“燕昭王大悦,亲至济上劳军,行赏飨士、封乐毅于昌国,号昌国君”。

并以上功、中功、下功、无功来区别赏赐的等差。

在韩国,申不害创立了一套”循功劳,视次第”的任官制度,规定”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

在齐国,齐威王也选贤任能,因功授官,封赏功效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逢迎取誉的阿大夫。

赵、燕、韩、齐实行的这套新制度,也就是新的军功爵制的不同表现形式。

而在诸多的变法中,秦国算是最彻底的,秦国施行的军功爵制,在赏赐爵秩的原则上还有较严格的限制。

其原则之一,是”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

《韩非子其原则之二,是爵位高者赏赐重,爵位低者赏赐轻,对士兵的奖赏低于军官。

依秦制,划分爵位为二十级,从一级公士到二十级彻侯。

军队在攻城围邑时如能斩杀敌人八千以上,野战时如能斩杀敌人二千以上,就是全功。

凡立全功的部队,就对全军进行赏赐,而赏格依五大夫(九级)为分界,划分为两类,对五大夫以上的高爵赏赐重,在正常的官爵升迁之外还有”赐邑”、”赐税”、”税邑”等。

而对五大夫以下的低爵,则只赏赐官爵一级,或者最多加赐几千钱、几个奴隶而已,没有”赐税”、”赐邑”、”税邑”等重赏。

其原则之三,是赏罚并行,立功有赏,无功者罚,赏罚分明。

秦**队以伍为基本战斗单位,据《商君书据《荀子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

据《孟子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已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

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

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于军功爵在原则上排斥血缘宗法关系,所以赏赐的范围远较以前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参战的将吏、士卒,只要立有军功,都在赏功酬劳之列。

军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少数级制扩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

如果说春秋以前的爵禄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那么战国时的军功爵制则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条件。

《盐铁论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

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

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人,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

这种制度自秦国后就一直延续了下来,如唐朝是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

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

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

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

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

入敌境同。

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并违令不收恤者,斩之。

--《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

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

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

三日外者,斩。

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

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

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后,虽多有变化,但实质上没什么变化,如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如赏赐上,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

其律令规定凡能“挫敌军锋”,大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

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俘获]、[的]物品、数量领取官赏。

(二)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

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战斗中,人、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时,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

“将军等行进到敌地域中去,……(与敌)战斗时不能相挫败,兵马各自撤退时,得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过失,可以得赏,但必须超过“一百种以上”方能领取

反之,“[若]功超[过][罪]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条),即不能论功。

行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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