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4章:人不寐,将军白发征夫泪(2/2)
因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交战双方的武器装备相差无几,又是近身肉搏战,想要在战斗中只斩杀敌人而自己不受损失,几乎是不可能的。
可以说,秦国这种变法,这种军功制度,彻底打破了往日的世卿制度,从此开创了一种全新的制度,不同于旧的份地制。
旧制度以”份地”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新制度以”爵禄”的形式来酬答服兵役者。
因而”爵禄”制较之”份地”制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能激起广大官兵对爵禄、田宅和税邑、隶臣等物质利益的巨大贪欲,从而起到增强军队战斗力的作用。
事实上,由于军功爵制的实行,列国也都程度不同地收到了富国强兵的效果。
魏国实行军功爵制最早,所以战国初魏国以武力称雄一时;楚国自吴起变法,实行军功爵制以后,数年之间便”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国势大张。
秦国的军功爵制最完善、最合理,所以秦国的军队战斗力最强。
据《荀子#8226;议兵篇》,齐国的技击之士冒死战斗,所得赏金不过八两,再无赏赐,具有雇佣兵性质,所以战斗力有限。
魏国的武卒”中试则复其户,利其田宅”,享受免税免徭役的优待,一旦身衰力竭,优待条件并不改变,所以不但军队更新不易,而且优待众多士卒会造成国库空虚。
受优待的士卒如果战死则会影响自身的利益,因此战斗力不强,是”危国之兵”。
只有秦国将士有功既赏爵位,又益田宅、庶子,可以成为军功地主。
如果不断立功,还可以不断受赏,直至获得高官厚禄,所以能”最为众强长久”,”四世有胜”。
军功爵制与旧的”爵禄”制度也有本质上的不同。
据《孟子#8226;万章下》说,周代的”班爵禄”制度分为两级:天子所班是”公、侯、伯、子、男”,诸侯所班是”卿、大夫、上士、中士、下士”。
这种”爵禄”制度实质上是分封制的一个内容。
虽然在诸侯和卿大夫有功时,天子和诸侯也有因功行赏的”分职、授政、任功”等赏赐形式,但在这种爵禄制度中始终贯彻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这就使得军功不可能完全与爵禄统一起来,而且依军功班爵禄的范围也十分有限,只能在少数奴隶主贵族中进行,同时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所赐爵禄的世袭。
换句话说,这种因军功或事功而获得的采邑爵禄最终仍表现为卿大夫的”世卿世禄”制度。
但是,在新的军功爵制中,”亲亲尊尊”的原则已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原则所取代。
在量功录入时坚持以”功”为主要标准,是”见功而行赏,因能而授官”。
在新的军功爵制下,即使贵如赵国的长安君,”人主之子也,骨肉之亲也”,也要再立新功。”犹不能恃无功之尊,无劳之奉,而守金玉之重也”。
由于军功爵在原则上排斥血缘宗法关系,所以赏赐的范围远较以前扩大了,不再局限于少数奴隶主贵族,所有参战的将吏、士卒,只要立有军功,都在赏功酬劳之列。
军功爵制的爵秩也由原来的”卿、大夫、士”等少数级制扩大到自”公士、上造”直到”关内侯”、”彻侯”等二十余级。
如果说春秋以前的爵禄制度是一种贵族制度,那么战国时的军功爵制则为庶民入仕提供了方便条件。
《盐铁论#8226;险固》篇说:”庶人之有爵禄,非升平之兴,盖自战国始也。”正道出了春秋、战国两个历史时期爵禄制度的根本不同。
新的军功爵制造就了一批爵禄及身而止,不再传给子孙的新官僚和一批军功地主,所以它不但是新的封建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而且又是新的封建官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在战国时期活跃于政治舞台上的著名将、相,大多已不是出身于旧贵族,而是出身于微贱者了。
如著名军事家孙膑是刑徒,吴起是游仕;名将白起、王翦是平民,赵奢是田部吏;名相蔺相如是宦者舍人,李斯是郡小吏。
其他如苏秦、张仪、陈轸、范雎、蔡泽等,不是鄙人,就是贫人,从而开了秦汉以后的”布衣将相之局”。
这种制度自秦国后就一直延续了下来,如唐朝是诸将三日巡本部吏士营幕,阅其食饮粗精,均劳逸,恤疾苦,视医药。
有死即上陈,以礼祭葬,优给家室。
有死于行阵,同火收其尸,及因敌伤致毙,并本将校具陈其状,亦以礼祭葬吊赠。
如但为敌所损,即随轻重优赏。
有纠告违教令者,比常赏倍之。
有告得与敌通情者,其家妻妾、仆马、资产悉以赏之。
有纠告主者欺隐,应所给比常赏倍之。
搴旗斩将,陷阵摧锋,上赏。
破敌所得资物、仆马等,并给战士。
每收阵之后,裨将,虞候辈收敛,对总帅均分。
与敌斗,旗头被伤,救得者重赏。
……
破敌,先虏掠者,斩之。
入敌境同。
凡隐欺破虏所收获,及吏士身死,有隐欺其资物,并违令不收恤者,斩之。
--《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诸拾得阑遗物,当日送纳虞候者,五分赏一。
如缘军须者,不在分赏之限。
三日内不送纳官者,后殿见而不收者,收而不申军司者,并重罪。
三日外者,斩。
诸有人拾得阑物,隐不送虞候,旁人能纠告者,赏物二十段。
知而不纠告者,杖六十。
其隐物人斩。
诸有功合赏,不得逾时;有罪合罚,限三日内。
--《卫公兵法》,引自《通典》。
到了宋朝后,虽多有变化,但实质上没什么变化,如西夏军律可分为赏赐律与罚罪律两大门类,如赏赐上,关于立大功奇功的标准。
其律令规定凡能“挫敌军锋”,大败敌军,俘获人、马、甲、胄、旗、鼓、金1500件以上者,才算立了大功奇功,得到一份相当丰厚的赏赐。
反之,凡是俘获数量在1500件以下者只能算立了一般军功,按照其“[俘获]、[的]物品
、数量领取官赏。
(二)对军官如何论功行赏。
有两种情况:其一,在战斗中,人、马、甲、胄、旗、鼓、金各有得失时,原则上可以互相抵销。
“将军等行进到敌地域中去,……(与敌)战斗时不能相挫败,兵马各自撤退时,得失人、马、甲、胄、旗、鼓、金等者,功罪可相抵”;若得超过失,可以得赏,但必须超过“一百种以上”方能领取。
反之,“[若]功超[过][罪]一百种以下到一百种的,勿得功”(第二篇第2条),即不能论功行赏。
当失多于得时,一般来说,要受到应有的处罚。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将军经过殊死战(斗),或能深入敌境,尽管得不偿失,仍可以按其俘获之物的种类及数量计功给赏。
其二,当正副将军并肩战斗,若能既挫敌军锋,又能俘获敌之人、马、甲、胄、旗、鼓、金,两功相等时,“当取最高那种”,即按赏赐最多的那项领赏,不能两赏俱得。
但如果将军亲手杀死敌人,“则获前功外,上述杀敌功亦可得”,即两赏可同时领取。
明朝的风格多延续宋代,我们从戚继光的兵法记录上可以看出,如法云:“射人先射马,马仆贼自败。”往时只因爱他马,要得活获,故难取胜。
你们看贼马头有三尺,人在马头高又五尺,我步兵冲在马头,尚有马头、马前足相隔,贼刀三尺,岂能到我身上,我只将众军联作墙般一堵,密密一字向前,用我长刀大棒,砍打马头马腿,马伤跌倒,此时贼被跌落,身方未转,就用大棍劈头打下,无有不死者。
你杀得贼败,首级每颗赏银五十两,盔甲衣杖,那件不是便宜,何必要马,况一贼有数马,我欲杀者,贼身下所骑一马也,大势一败,以后马匹,那个不是你的,若临阵不先砍贼马,与牵取贼马者,俱斩首。
千、把总以下故纵,同罪。
砍伤马匹,战毕即如营前烧熟代饭。
生存好马,俱与冲锋之人,以十匹为率,只抽一马与收马者,余皆均散。
自来北军临阵,专好争功,杀倒一贼,三、五十人互相争夺,却将败贼亡了追杀,每每致贼以数人为饵,诱你上前都去争功,他却大众一拥杀来,一个首级又不得,不知倒被他杀了多少。
乘众少却,将营盘冲破,全军没了,迷而不悟。
其故何也?
此乃将官平日无严制,教场内不曾千言万语说得明白,临时又不曾杀了几个违令的,以此养成夙弊,再不知改。
今日比前不同,若杀倒首级、马匹,都不必管他,杀手只管杀向前去。
我自另定一班人,割首级,收马匹,但以杀退贼为主,即将级银先赏冲锋,首级以十颗为率,冲锋者六颗,铳手二颗,割首级与扎营者一颗,俱系阵前回营均分。
倘若临阵争首级者,首级入官,所争之人理亏者斩首,各官旗、队、百总一体连坐,把总各以分数坐罪。
可以看出,明朝的军功制度还是延续了秦朝定下的规矩,只不过是细节上稍有改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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