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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4 章 完美结局(1/2)

对于那对小情侣来说,今天的一切就好像做梦一样。

先是用打车软件叫了一辆车,结果人家开到半路要打劫。

原本打算破财免灾的,没想到他们居然不是劫钱辣么简单,还要他们身上的零件儿,这就是要命了。

人家二十多人,自己这边算上另一个不认识的路人也就三个。

当真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

男的想,这些混蛋要是敢碰它女朋友一根手指头,他直接跟他们拼了,就算死也得咬下他们二两肉来。

没想到自己女朋友比自己更梦,率先反抗了。

比起这些,更重要的,为难了他们许久的问题终于有了答案。

就像女的之前说的那样,要是这次能平安度过,他们就结婚!

也许是他们之间的感情感动了上天,派了李堪这家伙跟他们同行。

这对情侣不禁感情上更近一步,还看到了一场一边倒的打斗,还有刀枪不入的表演。

看着脸色发蹲在地上的壮汉,还有或昏迷或哀嚎的其他人,这对情侣就觉得这位路人实在是太厉害了。

为了防止他们逃跑,李堪也不用绳子绑他们了,就坐在一旁看着他们,哪个敢动逃跑的心思,拉过来就是一通胖揍。

这片林子四通八达,李堪只能坐在一个方向,可是愣是没有一个人敢跑。

因为他们大多站不起来了,或者昏迷了,而毫发无伤的壮汉呢?

李堪就坐在他旁边,他动都不敢动。

那对情侣走过来对李堪十分感激的说道:“这次多亏了有你在,要不然我们还真不知道会怎么样呢。”

李堪对于这对患难见真情的情侣也十分有好感的,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更何况这两个还没结婚呢,就已经不离不弃了。

这帮混蛋,差点就毁掉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李堪对他们笑道:“呵呵,以前练过一些功夫,没想到还真能有一天能够用得上。”

果然是一个练过的,这么厉害,又这么年轻,怕是从很小就得开始练了吧?

小情侣这样想着,他们却不知道,李堪以哪里练过什么功夫,就算是练过也不可能那么轻易的就打倒那些人。

李堪不过是凭借一身别人难以企及的力量,打得那些人落花流水。

小情侣在李堪旁边坐下了,在这里有安全感,他们跟李堪一样,要看住这些人不能让他们逃跑。

从他们刚才表现来看,这些人明显不是第一次了,不知道有多少人葬身在他手中了。

对于这样的人,当然是见一个抓一个,抓到他们不敢再犯为止。

从个人感情上来讲,李堪真的是想直接杀了他们一了百了,不能让他们进去有吃有喝的住着。

但是暴力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这些人当然还是交给警察叔叔们比较好,因为他们才是惩罚这些人的最佳人选。

从李堪报警到听到警笛声,也不过十分钟左右的时间,这样的速度已经很快了。

这些警察一下车就看到壮汉他们,其中一个警察说道:“终于让我抓到了吧?

你们这群家伙。”

这是帮管饭,他们已经追捕他们很久了。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

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

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

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行为人在较长时间内多次实施某种危害行为。

惯犯是数个危害行为的积累,各个行为如果割裂开来评定,未必都构成犯罪,但每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影响惯犯的成立。

行为人实施犯罪已成习性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主要来源。

惯犯以行为的惯常性反映出行为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数个危害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概括地按一罪处理。

从形式上看,惯犯是在数个犯罪故意支配下,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符合同种数罪的要求。

刑法将惯犯规定为一罪并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对惯犯的特别打击。

对惯犯的成立是否都须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我国刑法学界存有争议。

通说认为,若无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使某种行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实质上具有惯常性,也不能定为惯犯。

惯犯的种类:常习惯犯。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习犯。

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已成习性,一贯实施此种犯罪的犯罪形态。

常业惯犯。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称常业犯。

指行为人无正常职业或不务正业,而以实施某种犯罪为常业,并以此所得为生活主要来源的犯罪形态。

惯犯客观上具有犯罪行为的惯常性。

所谓惯常性,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以非法所得行为生活或挥霍的主要来源。

这种犯罪行为的惯常性,是惯犯构成的客观条件。

主观上具有犯罪心理的习癖性。

所谓习癖性,是指存在继续犯罪的倾向性,其表现是故意致力于某种犯罪,以违法犯罪作为其长期经营之行业,并由犯罪之习惯进而发展为心理上乃至于性格上的变态,形成某种犯罪习癖。

这种犯罪心理的习癖性,是惯犯构成的主观条件。

在认定惯犯时,我们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历史说,主张惯不惯,看档案。

二是现实说,主张只能以未处理过现实行为作为定案根据。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倾向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我们主张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即立足现实,联系历史;既看到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又看到现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把两者统一起来考察。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

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

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

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

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

有些国家则会以他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学家们从许多不同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包括从法制史和哲学,或从如经济学与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方面来探讨。

法律的研究来自于对何为平等、公正和正义等问题的讯问,这并不都总是简单的。

封建社会法律由代表地主阶级利益的国王或者大臣制定;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定;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由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人民议会制定。

法律是最高的社会规则,掌控了法律就等于掌握了人类的命运。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由人民来制定,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应该被人民所掌握。

如此才可确保国家性质的纯粹性,调和社会矛盾的有效性。

法律条文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是为了规范活着的人而不是死去的人。

法律工具主义者把法律当成了僵化的工具、不变的教条。

它违反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法律是人类社会创造的客体,也是人类解放自身的工具,它反过来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要避免法律和人类社会主客体地位颠倒的情况发生。

确立起人的主体地位和对法律制度的深刻反思。

因此执法者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熟记法律制度还要深谙法律的基本精神,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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