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5章 离谱的答辩(1/2)
“咚……”
伴随着一声法槌敲响的声音。
第二轮的模拟庭审正式拉开序幕。
“请公诉人先发言。”
审判长扫了眼下方众人,缓缓开口。
其余几个审判员则是对视了一眼。
开始认真观察本次庭审中双方的发挥和表现。
这个案子颇为特殊。
循环往复,牵扯了数人。
紧接着。
一番答辩后。
“咚——”
王五只能算作受贿十万,不能以二十万论处。
原地愣了一秒。
来自柳州的律师深吸了一口气,主动上前一步:“我方接到举报,现已查明,张三向某公安机关的局长王五行贿二十万,试图打通关系,逼迫某校校长李四支付工程款。”
“王五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且介绍赵六一同受贿,帮助疏通关系,构成了受贿罪、介绍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将他们研究出来的量刑建议说了出来。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恰恰如此。
时间太赶了。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在此过程中,张三行贿二十万,构成了行贿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判定问题。
张三,李四,王五,赵六。
但没贪个几千上万亿,通常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数额巨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规定,行为人犯介绍贿赂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受贿罪是根据受贿人的实际所得利益来定的,转手的利益并不能算作实际所得。
也没有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量刑建议是一年,缓期执行。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这也是许多年轻的律师容易犯的错误。
听起来很离谱。
公诉席上。
一种是介绍受贿罪,即按照受贿人的意图,为受贿人寻找索贿对象,居间介绍,向行贿人转达索贿人的要求,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介绍贿赂罪有两种形式。
其中包含了职务类犯罪,渎职类犯罪,拖欠类犯罪等等。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因此。
与此同死。
数额较大的量刑,是三年以下。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两个罪名累加。
显然。
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赵六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谋取不当利益,构成了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我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受贿罪的量刑又有所不同,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他将钱给了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对方收下了十万元。
毕竟……
王五还存在另一个行为,即介绍贿赂罪。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是因为张三的行为严格来说,尚属于合理范畴。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短短几分钟。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张三的行为并不不算严重。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显然。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所以。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并非是不当利益。
根据刑法。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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