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一章 详情(2/2)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冲击了领主制下的剥削关系,随着土司地区人口的增长,耕地面积的增加,生产力的提高,农民私田的增多,加上新兴地主势力的发展,于是原有的劳役地租形式已不能适应了,促使地租形态发生变化。
各地土司不断将过去的劳役地租改为实物或货币地租。
有的土司开始将土地出租给农民“按谷分花”,即收取实物地租,如广西龙州一带,“凡租耕田,田主不出谷种,不纳官粮,概归佃户负担,得谷仍是均分”;凌云县境土司的庄田多采用征收实物的办法;大新县境的土司还规定可以用钱来赎买“夫役”,用实物来代替力役,甚至有的土司超经济剥削的苛派也逐步改用实物地租来代替;再次是人身依附关系的变化。
由于劳役地租逐渐向实物地租过渡,过去那种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松弛,农民开始从繁重的徭役、兵役、劳役地租的剥削下解脱出来,农民可以稍许自由地支配和经营自己的土地,转化为稍有点自由的农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就为改土归流创造了社会经济基础。
上述变化说明,随着各土司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已逐渐与内地的经济相一致,土司制度的继续存在已经防碍了统一多民族国家中央王朝的统治,而且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变生的情况下,土司制度这个上层建筑就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变化的需要了。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废除土司制度已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了。
因此改土归流不是偶然发生的事件,是有其历史背景和政治经济原因的。
首先是封建地主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这就要求改变落后的封建领主制发展和确立封建地主制;其次是封建中央王朝也想要通过改土归流以便对边远地区和土司统治地区实行直接的统治;再次是封建中央王朝经过几个世纪与土司的斗争,实际上已取得了对不少土司的支配地位,并通过派遣“佐贰”、掌握承审权和对土司的各种限制,已将土司的权力大大削弱,为改土归流扫除了一定的障碍。
此外再加上明清封建中央王朝的势力已经强大到足以对付那些不接受改土归流土司的反抗,因此明清王朝便利用土司地区人民群众反抗土司统治的机会,逐步实行有计划的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明清中央王朝的既定方针,它的实施是有目的、有计划、分步骤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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