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九章 与时俱进的法律(2/2)
1、律:商鞅改法为律。
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
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
《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
(4)并合论罪。
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
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
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减刑。
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诬告反坐。
诬告,秦律称“诬人”。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
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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